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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2023-5
一、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
房、法拍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商铺、车库、地下室等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二、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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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广
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
号);4.1.1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4.1.2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
〔2018〕24号〕;一、取消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的付款凭证要件。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等要件。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
件。取消区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提取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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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证明等要件。取消出境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死亡销户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取消所需的继承权公证书、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要件;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继承关系证明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等其他关系证明。二、取消区内民政登记婚姻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取消区内缴存人使用情况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
知》(桂建金管〔2015〕42号):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关于开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柳房金〔2023〕5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二)与售房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符合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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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全部房款(不含贷款)或自购房合同备案(网签)登记之日起2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房屋实际已支付的价款。
提取时间须与所购住房本次交易前的历次产权人以该住房购房为由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四、申请材料
购房类型
材料清单
手自住房
已支付首付款
1.身份证(原件);
2.购房合同(已备案,原件);
3.首付款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原件)。
直接支
付首付
款
1.身份证(原件);
2.购房合同(已网签,原件);
3.柳州市预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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