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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资产的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
资产评估涉及范围
学院有如下行为时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
(二)
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产权转让;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资产转让、置换;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资产涉讼;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
(十二)
(十三)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一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院务会会议负责对资产评估事项的安排,并对后勤资产管
理服务中心提交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重大事项审批
第五条学院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资产评估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 接受并审核各部门提交的资产评估申请;
(二) 负责选择并委托外部的资产评估机构;
(三) 负责资产评估具体工作的组织;
(四) 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条学院财务处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审核部门,主要负责:
(一) 审核各部门提交的资产评估申请;
(二) 审查外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
(三) 协助学院资产评估具体工作;
(四) 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团队的职业能力、从业人员的职业态度,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二)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 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 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 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八条学院各部门发生本办法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填写资产评估项目申请表,报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院务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评估项目委托。
第九条评估机构的委托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
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委托;
第十条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产评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资产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院报告,并由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报告资产评估的以下情况:
(一)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二) 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三) 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四) 审计、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五) 审计、资产评估项目工作的进展等情况;
(六) 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审批后结果。
第十三条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所属各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收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学院各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按有关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学院相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 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 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学院资产评估行为有本条第三款情形的,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第十七条本办法委托学院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权责清单
附件1
权责清单
骨口.序号
管理事项
各部门
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财务处
院务会
1
资产评估发起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批
2
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负责
3
资产评估备案
协助
负责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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