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诉讼相关实务问题-全流程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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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诉讼相关实务问题

目录

TOC\o1-3\h\z\u一、时效 4

(一)时效的法律规定 4

1、时效与除斥期间 4

2、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4

(二)主债权时效中断、中止与担保物权、保证中断、中止的关系 5

(三)常用有效时效延续方式 9

二、诉讼请求 10

(一)合理确定诉讼请求 10

1、解除借款合同,担保如何理解 10

2、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证据与送达提前到期通知书 10

3、主债权与担保、保证一并主张,注意保证期间 11

(二)利息计算问题 13

1、我行系统计息标准:B系统与C系统 13

2、关于利息举证责任,业务部门负责提供利息计算标准与过程结果 13

3、罚息的合同约定与司法实践 13

(三)关于律师费用诉请,合同约定与司法实践 15

三、担保物权与保证 16

(一)最高额抵押担保覆盖期间及范围 16

(二)抵押物被处置时如何应对 17

(三)保证金质押 20

(四)保证人责任是否免除 21

1、借新还旧 21

2、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 22

(五)物保人保选择权判例争议 22

四、保全 24

(一)程序性规定 25

(二)保证金内部授权规定 26

(三)常见保全线索与资产 26

(四)容易出现问题 27

1、保全错误:对象、金额 27

2、不能保全的资产 30

3、保全资产的保管 30

五、涉刑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31

(一)有效:司法支持的主要条件 31

(二)无效:银行如何进一步维权 31

六、执行 37

(一)中止、债权凭证、终结本次程序与终结(权利怠于行使,利息不受保护) 37

(二)三拍两降,抵债资产接收,拒接后果 38

(三)自然人唯一住房执行问题 39

(四)执行异议 40

(五)首封权与优先债权移送执行 41

七、债权其他实现方式 44

(一)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44

(二)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 45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 48

(一)意义 48

(二)适用情形和条件 48

(三)程序性规定 49

一、时效

(一)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根据上述条款,金融借款的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1、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经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权利人不得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而不消灭未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

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在《民法总则》中对应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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