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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述;二、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和与之有税收关系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税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征税主体——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能独自享有排他的征税权利
纳税主体——往往需要就同一跨国所得向两个或两上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2、客体的涉外性
3、内容的复杂性;三、国际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规范
国际税收条约或协定
国际税收惯例
(二)国内法规范
;四、国际税法的原则
(一)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三)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第二节税收管辖权制度;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属人管辖权
1、含义
指在国际税收关系中,一国政府基于纳税人与本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行使的征税权力。
2、确立前提
居民身份隶属关系;3、居民身份的确定
(1)自然人居民身份(PP329-330)
住所标准
居所标准
居住时间标准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跨国自然人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PP331-332)
注册地标准(美国)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标准(德国)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法国)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1、含义
指征税国对纳税人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或位于其境内的财产,行使的征税权力。
2、确立前提——源泉关系
不动产所在地、常设机构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
3、所得和财产权益的分类(PP333-339)
(1)经营所得
(2)劳务所得
(3)投资所得
(4)财产所得
;第三节国际重复征税和
国际重叠征税;二、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及区别
(一)国际重复征税(P340)——法律意义
1、含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5项)
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征税对象的同一性;
征税期间的同一性;
税种相同或类似。
;(二)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
1、国际重叠征税的含义
指对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类似性质的税收。
2、国际重叠征税的主要表现
在公司和股东之间。;(三)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2、纳税主体不同
3、其他
(1)有无国际、国内之分
(2)纳税人中有无公司;三、国际重复征税的避免和缓解
(一)免税法
1、免税法的定义
又称豁免法,即当事人居住国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2、免税法的评析
优点
缺陷
3、免税法的实践状况;(二)抵免法
1、抵免法的含义及方式
(1)抵免法的含义
即居住国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2、抵免法的两种方式(以有无限额为标准)
(1)全额抵免
即居住国允许本国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冲抵其在居住国应纳税额。
(2)限额抵免
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来源国交纳的税款,但最多可以扣下该笔外国收入在本国应交纳的税款额。
;2、直接抵免法(老教材517页)
直接抵免法下的分国限额抵免、综合限额抵免与专项限额抵免
3、间接抵免(老教材520-522页)
;(三)扣除法
指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
(四)减税法
又称低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五、税收饶让抵免(PP350-351)
(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含义
税收饶让抵免是指采用抵免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其已经缴纳,不再补征税款的税收措施。;(二)税收饶让抵免的特点
目的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在于配合来源地国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其吸引外商投资
国家间措施,必须通过双边安排才能实现
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特殊抵免制度,还没有取得所有资本输出国的承认
四、国际重叠征税的解决办法
(PP347-350,自学);第四节国际避税和逃税;二、国际避税和逃税的方式
(一)国际逃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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