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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第1页
电梯日常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
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使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
子或沿固定线运行的台阶(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
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
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
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电梯维护的一般
期限和保修期内的日常维护。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的监督检查和电
梯日常维护活动的安全监督应符合本规定。
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在没有电梯维修许可证资质和
超出许可证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日常电梯维修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
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
的规定处罚、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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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
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
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
电梯维护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
分支机构。
第七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证,并在许可范
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修单位只能位于注册地或有分支机构的地方、市承担电梯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公司只能承接本企业的制造、销售的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经电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同意,对
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
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商日常维护单位或电梯用户单位安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
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
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用户单位
不得允许合同以外的维护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包
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
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
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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