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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中期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总包项目部)

第一章总述

1.1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总包项目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规范工

程中期计量与支付的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文件,

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工程计量的条件是指仅对合同范围内的已完合格工程

办理工程计量。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

施工协议后方可计量。涉及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工程,必须按照工

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工程变更令》,已完工程必须通过

试验、检测和质检等资料证明为合格产品,同时按照计量规则和计量

方法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测量、计算确定合同计量工程量后方可计量。

1.3本办法所称的支付是指总包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间隔内,

审核下属分包完成工程情况并按照约定的计量与支付条件,支付给下

属分包应获得的期间费用。主要包括:计量工程款(含工程变更等)、

安全生产费、预付款、主材价格调差、计日工、废置工程费用、索赔

费用、保留金和其他费用支付。

1.4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工程总包项目对下属分包的中期计量

与支付。

第二章工程计量

2.1工程计量一方面是准确地核实、计算和认定总包项目下属分

包已完工程的数量,同时也是对总包项目下属分包已完工程的综合评

价,因此工程计量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2.2计量范围

(1)合同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获得总包项目批复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漏项、缺项工程,

并签订补充协议;

(3)获得《工程变更令》的变更工程;

(4)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支付费用。

2.3计量依据

(1)依据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计量规范等编制并经项目业主审批的施工图工程量设计台账(即施工

图工程量清单,含修正);

(2)工程变更令;

(3)合同条款约定;

(4)现场联测时的丈量、测量资料(含隐蔽性工程联测资料);

(5)工程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资料;

(6)监理人颁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和签署的中间交工工程量清单;

(7)有关计量的补充制度(协议);

(8)批准的工程索赔费用审批表(含废置工程);

(9)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的其他内容。

2.4计量原则

(1)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2)除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和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确定属合

同清单漏项、缺项的子目外,未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

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

价中,将不另行支付;

(3)工程的各种试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手续不

齐全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工程,均不得办理工程计量。

2.5工程计量的一般规定

(1)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

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同时阅读理解(技术规范指的是招标

文件中采用的技术规范);

(2)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补充(完

善)、变更出现新的子目时,应按照技术规范规定和工程量清单

计量规范的规定约定其计量单位;

(3)凡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规定已包括在工程量清

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的附属项目,均不另行计量;

(4)计量并不免除总包项目下属分包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果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缺陷,仍不免除分包无偿消除缺陷的责任;

(5)由于总包项目下属分包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所增加的

工程费用,不予计量;

(6)除项目业主和监理人另有批准(书面指令)外,凡超过施

工图纸所示的任何尺寸,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7)计量规则、方法和工作内容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

“计量与支付”条款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量规范》的规定。当两者相冲突时,原则上以合同文件的规定为准。

2.6计量程序

2.6.1外部计量(总包项目同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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