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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特色的新加坡检察制度

编者按:20XX年12月27日至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团对新加坡进

行了为期5天的考察和交流。其间,访问了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和义顺北邻里警局,

与新加坡总检察署的高级官员就中新检察制度进行了交流。本刊特刊出他们撰写

的“具有特色的新加坡检察制度”一文,以飨读者。

新加坡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国会是最主要的立法机关,总理领导的内阁

负责行使行政权,司法权由高等法院和初级法院行使,总检察署是新加坡唯一的

检察机关。

一、新加坡总检察署的职权

新加坡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主理。根据《新加坡宪法》规定,总检察长的职

责是“就总统或内阁随时交付给他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完成总统或内阁

分配给他的其他法律任务,以及履行根据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律所授予的职

务。”在总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总检察署下设刑事检控司、民事司、国际事务

司、法律草拟司、法律改革与修正司五个法律部门和一个行政支持部,各部门分

别行使一定的职权。

(一)全面独立的刑事检察权

刑事检察权由刑事检控司具体负责行使。刑事检控司的宗旨是“在检控违法

者时实行公平无私的方针以促进公正的刑事法制”,其职权相当全面,且独立性

强。

1、指挥侦查。新加坡的刑事侦查工作根据分工的不同,分别由刑事调查局、

中央肃毒局、贪污调查局、移民局、关税局、商业事务局等执法机关负责,检察

官不从事任何调查工作。有关侦查机关侦查完毕后将证据材料移送总检察署审

阅,如主控官审阅后认为证据不充足,可指示侦查机关终止调查,也可指示侦查

机关从不同角度作进一步调查。新加坡的法律没有对退回补充侦查作次数限制,

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时,主控官仍可根据情况作出终止调查或继续调查的指

示。对于主控官的指示,侦查机关必须执行。

2、批准检查。对于贪污罪行,总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授权贪

污调查局局长或特别调查官检查任何银行户口、股份帐目、费用帐目以及银行保

险箱等。

3、指导检控与审查起诉。新加坡的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除轻微犯

罪行为由当事人向初级法院推事庭提起自诉外,其他犯罪行为均属公诉案件。公

诉案件又分为侦查部门检控的案件和总检察署检控的案件。受过去英国法律文化

传统的影响,新加坡警察可以行使一定的公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可逮捕

的犯罪行为”或“刑期在3年以下的轻罪案件”,侦查机关的部门检控官在获得

总检察长的同意后,可以直接向初级法院起诉并出庭公诉。对于这部分案件,刑

事检控司负有指导检控职责。

对于其他严重犯罪行为或总检察署认为需由其提控的罪案,侦查机关必须移

送总检察署由主控官(包括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副检察司)审查起诉。主控

官在审查起诉时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对于初犯、家庭环境好的学生和身患重病的

嫌犯,主控官有权视情况决定不予起诉。对于行贿与受贿犯罪,主控官有权根据

指控犯罪的需要决定是起诉行贿人还是受贿人,而将另一方作为污点证人不予起

诉。向哪一级法院起诉,主控官也有一定的裁量权,但一般而言,普通刑事案件

应向初等法庭起诉,而谋杀、贩毒、强奸、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则应向高等

法院起诉。

4、撤销、减轻、修改控状。按照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嫌犯被警方或主控官提

起公诉后,其代表律师可以为其向总检察长建议撤销控状或减轻控状。总检察长

或其属下的主控官有权根据案情和法律斟酌处理,既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律师

的建议修改和减轻控状,甚至还可以撤销控状以中止诉讼程序的进行,且勿需向

法庭说明理由。但如果主控官能够证明被告人在请求撤销控状或减轻控状时提供

了虚假供证,则可以向法庭加控被告提供假证罪。

5、出庭支持公诉。对于总检察署提起公诉的案件,总检察长或其属下的主控

官应当出庭支持公诉。一般只有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总检察长才会

出庭。

6、提起上诉。新加坡的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控辩双方一方不服一审判

决的,均可提出上诉。但即使一审或二审判决被告无罪,也不会对主控官带来任

何不利的后果。

此外,为特赦请愿书草拟意见,就刑事案件的事务为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和

法庭提供建议,就引渡与相互法律协助的事务提供建议,就新加坡同意加入的国

际条约(公约)下的法律责任问题提供关于刑事法律方面的意见,审查并协助草

拟所提议的刑事法规修正案,处理申请私人刑事诉讼法令的申请等,也是刑事检

控司的职责。

(二)广泛的民事检察权

“通过明智稳妥的意见与代表政府,来加强新加坡的法治章程与良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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