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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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水河林业局、白石山林业局、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

有限公司与杨瑞生共同出资设立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组建后,股东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露水河林业局、白石山林业局、

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杨瑞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公司依法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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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

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名称:青岛吉林森工苗木基地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老屋早村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种苗培育、销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万元。

2

第十三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如下:

项目一期建设股东投资情况明细表

股东

认缴情况

出资

出资

出资

名称

数额

时间

方式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

400万元

2015

年2

货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月22日前

露水河林业局

300万元

2015年2

货币

月22日前

吉林森工松江河林

100万元

2015年2

货币

业集团有限公司

月22日前

杨瑞生

200万元

2015年2

货币

月22日前

合计

1000万元

项目扩建股东增资情况明细表

股东

认缴情况

增资

增资

增资

名称

数额

时间

方式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

2016

年1月

400万元

31

货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日前

3

2016

年1月

露水河林业局

100万元

货币

31

日前

2016

年1月

白石山林业局

300万元

货币

31

日前

吉林森工松江河林

2016

年1月

100万元

货币

业集团有限公司

31

日前

2016

年1月

杨瑞生

100万元

货币

31

日前

合计

1000万元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

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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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3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日前通知各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 1次,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但

会议不能超过当年 6月末。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及时召开。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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