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重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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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的分类

(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害和无损害。或

者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

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纯粹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

社会的净损害。

2.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

言的。投机风险发生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害、无损害和收益。投机风险的变化往

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可循,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投机风险的发生结果往

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的净损害。

(二)按风险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

1.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2.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

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3.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

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4.人身风险。是指由于人的生理生长规律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人的生、

老、病、死、残的风险。

(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1.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及人身伤害的风险。

2.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当行为等所致的损害风

险。

3.政治风险。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

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

4.经济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

风险。

5.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如核

幅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

(四)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1.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基本风险是一种团体风险,可能影响

到整个社会及其主要生产部门,本质上不易防止。

2.特定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及其后果,只会影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此风险一

般可以由个人或组织对其采取某种措施加以控制。

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

从狭义上看,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一般所言的可保风险是指狭

义的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1.非投机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

风险。

2.偶然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既有发生的可能,又是不可

预知的。

3.意外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意外发生的、非故意的。

4.普遍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5.严重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有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发生重大损害

的可能性。

一、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必要性)

二、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

物质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可能性)

必要前提:商品经济的发展。(现实性)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为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以劳动为生的人在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

生活。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条件,由保险

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表现在:

1.实施方式;

2.管理方式;

3.经营目的;

4.保障程度;

5.保险费负担;

6.保障关系;

7.保障对象。

(三)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

险经营机构,运用商业保险的技术来开办的一种保险。(狭义)

政策性保险(广义):

(1)社会政策性保险

(2)经济政策性保险

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

(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一般是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

而建立起来的。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广义)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

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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