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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内容提要】:世人皆知康德是一位划时代的哲学家,但有多少人知
道他同时也是一位对法律有着精深研究的法哲学家呢!康德的法哲学
思想始终以三大批判为基础,其道德理论在里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法
与道德的关系构成了论证法之为法的必经之地。本文试图简要的分析
康德对法的定义、道德之理论根据、法与道德之关系,以便更深刻的
理解这一古老而深邃的命题。
【关键词】:康德法律道德形而上学法哲学
一、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
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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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
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
部条件的综合。”2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
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
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
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
周冬平*: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4年级本科;四川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2008级研究生。
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2《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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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2)、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
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
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
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
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
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
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
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
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
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
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
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3)、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
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
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
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
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
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
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
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
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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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具有强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4)、另外,从康德对法的定义还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则是
肯定的,推动人们行动;而法律作为协调、限制规则,是否定的、消
极的。但法律自由相对于野蛮自然自由则处于积极肯定状态。康德将
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个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实则处处受限的自
然状态;心理上感觉不自由,行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伦理
自然状态;人人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觉按照道德律行为,组成一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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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共同体——目的国的伦理自由状态。从上述理解来看,康德认为
法治并不是最终状态,法治相对于野蛮自然状态更具理性。法律是对
个人自由的突破,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对自
由的理解也不再停于个人的愿望。同时法律又是实现伦理自由状态的
基础和必不可少的阶段。
二、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道德理论分析
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灵魂。他在先天说
的基础上提出了德行伦理学说,将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
的地位。他说道:“人们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
使命就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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