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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防范
01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的交叉
目录
02涉股权激励纠纷的典型争议CONTENTS
0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引发的常见纠纷
04股权激励纠纷的风险防范
PART1
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的交叉
(1)实务中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模式
(2)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一)实务中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模式
♦实股激励与虚拟股激励:
员工取得实质股权
员工仅取得分红权或增值权
♦期权激励与限制性激励:
员工附条件取得认购权、增值权
员工取得股权或虚拟股后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一)实务中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模式
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通常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例如腾讯自成立以来已经实
施了8期股票期权计划,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并对激励对象的业
绩指标和行权期限做出了限制。
虚拟期权:
非上市企业更青睐虚拟股和期权以及两者的结合,同时对权利进行限
制,比如华为从2001年将股权激励方案命名为“虚拟受限股”,激励
对象不享有表决权、不得处分股权,且离开企业权利自动失效。
(二)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司法实践(2010-2023)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1221篇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1749篇
公司、证券等民事纠纷:1908篇
♦理论争议
反对理由:股权激励合同的性质
股权激励合同的独立效力
支持理由:股权激励合同双方身份不平等
股权激励附条件
(二)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问: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二)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是否与劳动者身份关联:
员工是否因提供劳动而获得股权激励
员工劳动报酬是否被股权激励部分替代
♦是否与因劳动关系设置条件或限制: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条件是否与业绩相关
员工对实股或虚拟股行权是否因劳动关系受限
PART2
涉股权激励纠纷的典型争议
(1)劳动关系主体与股权激励主体不一致时,股权激
励纠纷中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
(2)能否以股票、股票期权等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股权激励协议中服务期条款的效力?
(一)股权激励纠纷中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
问:劳动关系主体与股权激励
主体不一致时,股权激励中诉
讼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还是授
予股权的第三方呢?
(一)股权激励纠纷中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
劳动仲裁民商事诉讼
•往往不会直接将授予股权的第三方•有可能会将劳动关系主体和授予
作为被申请人,但是也有追加授予股权的第三方共同作为诉讼主体
主体参与到诉讼中的情况存在
(二)股权激励纠纷中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
案例一
缪某与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缪某与某海外公司签订《股票期权证
书》。缪某以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网络公司、某海外公司将员
工期权合同所列期权归属缪某。
审判观点
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的主体为境外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劳
动合同的公司不一致,将劳动合同主体作为诉讼主体不是
适合的主体,法院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二)股权激励纠纷中诉讼主体的适格问题
案例二
2005年,焦某入职世纪卓越公司的关联公司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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