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虚开发票公告.pdf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虚开发票公告

【篇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纳

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2012.7.4

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

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

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

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

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0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报来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

下简称19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以下简称415号

文件)规定,

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

全额征补税款。那么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

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

文件所述的“全额征补税款”是否意味对其虚开的税额进行二次征收

的问题,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应如何进行处理?

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的下发有其历史背景,当时使用的是手写

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单联填开发票的行

为,造成开票方的开票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税而受票方虚抵、多

抵增值税的情况发生,因此,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中对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处理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征管情况。在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推行后,如果开票方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对其已缴纳的

税款再次进行补征,则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因此,从目前增值税征管实际出发,同时为避免192号文件和415

号文件现有表述可能造成的歧义,我们在公告中对该问题予以进一

步明确,即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

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

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同时,将192

号文件和4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废止。

【篇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

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7-09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

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

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

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

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

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07-08

文档评论(0)

137****975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