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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汇编篇一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
(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
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
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
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
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
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
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
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
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
招收新生,能够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
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
(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
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
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
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
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
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
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
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
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
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
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务必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
任何学校不得理解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
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带给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带给的学习成绩和
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
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
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能够由原学
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理解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理解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
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
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
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
意理解、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
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
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
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能够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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