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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

目录

论文摘要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

定……………

………1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

现……………

………2

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正当化分

析……………4

语……………

……………6

参考文

献……………

……………7

提纲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现

公务特权

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

“亲亲相为隐”的特权

职务上的特权

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正当化分析

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它是对证

人人权保障的体现。

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的价值,体现了对人

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对正

常社会伦理道德观的维持。

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制度价值,还在于它体

现了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

利益的维持。

四、结语

论文摘要

证人作证豁免权是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

性相分离的一种体现,它包括“公务特权”、

“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

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和“非法取得证

据的排除”第五种情况;证人作证豁免权体

现了对证人及其相关社会利益与特定社会

关系的保护,是各种利益均衡的产物;我国

有关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立法阙如,未来制定

的证据法典应确立一套关于我国证人作证

豁免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证人作证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

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在抱怨证人作证

难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人们在一味追求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过程中,

同时又淡漠了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

因此,关注和重视证人权益,加强与此相关

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实现利益价值选择的均

衡,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其中,

证人作证豁免权问题,就是一个具有重大的

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权利证人作证豁免权立法

建议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

豁免一词,通常具有“免除”、“免去”的

意思;相应地,“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内涵,

要比通常所说的“证人特权”或证人的

“证言拒绝权”等含义丰富得多,它是特指

对于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

法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其核心内容在

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

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

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1]

而按照传统理论,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

是相一致的,或者至少是“相联系”的。凡

是证人,都有义务作证,这是我们的一贯立

场,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明

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

证的义务。”但是真如此吗?笔者不以为然。

因为证人的适格性的关键,主要是解决证人

能力或者证人资格的问题,也就是哪些人有

权作证。一般认为,自然人只要具备四个条

件,就有资格作证:有感受和记忆能力;能

正确表达;亲自耳闻目睹了案件事实;理解

宣誓作证的义务。而证人的可强迫性,是指

对于适格的证人可以强迫其出庭作证,对于

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将给予一定的惩戒。

在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的关系上,一般

学者认为,“证人的适格性是可强迫性的前

提,不具有适格性的人,就不具有可强迫性;

具有可强迫性者,必须是适格的证人。”这

实际上是同义反复,而对问题的另一方

面――“具有适格性的人,未必可以强迫作

证”,却避而未谈。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是可以分

离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就是这种分离的

体现。

另外,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性质,有

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公法上的抗辩权”,

并阐述道:“将证言拒绝权的性质界定为公

法上的权利,其实就是将证言拒绝限定为法

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

有可能行使该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一可

以排除证人等基于民事实体法上意思自治

等原则将私法权利扩大为公法权利,二可以

明确该权利的重要性质,禁止证人滥用该权

利。”笔者认为,这种将“证人作证豁免权”

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抗辩权”的作法,有

失偏颇。毫无疑问,证人作证涉及到公共利

益,它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但同时它有时又

会体现出私法上的特点,这在民事案件上表

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在一货物买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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