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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
目录
论文摘要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
定……………
………1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
现……………
………2
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正当化分
析……………4
结
语……………
……………6
参考文
献……………
……………7
提纲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体现
公务特权
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
“亲亲相为隐”的特权
职务上的特权
三、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正当化分析
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制度价值,在于它是对证
人人权保障的体现。
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的价值,体现了对人
文精神的关怀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对正
常社会伦理道德观的维持。
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制度价值,还在于它体
现了对特定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
利益的维持。
四、结语
论文摘要
证人作证豁免权是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
性相分离的一种体现,它包括“公务特权”、
“拒绝自陷于罪”的特权、“亲亲相为隐”
的特权、“职务上的特权”和“非法取得证
据的排除”第五种情况;证人作证豁免权体
现了对证人及其相关社会利益与特定社会
关系的保护,是各种利益均衡的产物;我国
有关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立法阙如,未来制定
的证据法典应确立一套关于我国证人作证
豁免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证人作证问题,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中的
重大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在抱怨证人作证
难的同时,却忽视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人们在一味追求证人出庭作证率的过程中,
同时又淡漠了与此相关联社会关系的保护。
因此,关注和重视证人权益,加强与此相关
联社会关系的保护,实现利益价值选择的均
衡,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其中,
证人作证豁免权问题,就是一个具有重大的
研究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证人权利证人作证豁免权立法
建议
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界定
豁免一词,通常具有“免除”、“免去”的
意思;相应地,“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内涵,
要比通常所说的“证人特权”或证人的
“证言拒绝权”等含义丰富得多,它是特指
对于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特殊情形时,
法律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其核心内容在
于:“一个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有关涉及
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
调查询问以及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1]
而按照传统理论,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
是相一致的,或者至少是“相联系”的。凡
是证人,都有义务作证,这是我们的一贯立
场,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明
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
证的义务。”但是真如此吗?笔者不以为然。
因为证人的适格性的关键,主要是解决证人
能力或者证人资格的问题,也就是哪些人有
权作证。一般认为,自然人只要具备四个条
件,就有资格作证:有感受和记忆能力;能
正确表达;亲自耳闻目睹了案件事实;理解
宣誓作证的义务。而证人的可强迫性,是指
对于适格的证人可以强迫其出庭作证,对于
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将给予一定的惩戒。
在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的关系上,一般
学者认为,“证人的适格性是可强迫性的前
提,不具有适格性的人,就不具有可强迫性;
具有可强迫性者,必须是适格的证人。”这
实际上是同义反复,而对问题的另一方
面――“具有适格性的人,未必可以强迫作
证”,却避而未谈。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证人的适格性与可强迫性是可以分
离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就是这种分离的
体现。
另外,关于“证人作证豁免权”的性质,有
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公法上的抗辩权”,
并阐述道:“将证言拒绝权的性质界定为公
法上的权利,其实就是将证言拒绝限定为法
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才
有可能行使该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一可
以排除证人等基于民事实体法上意思自治
等原则将私法权利扩大为公法权利,二可以
明确该权利的重要性质,禁止证人滥用该权
利。”笔者认为,这种将“证人作证豁免权”
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抗辩权”的作法,有
失偏颇。毫无疑问,证人作证涉及到公共利
益,它具有公法上的属性,但同时它有时又
会体现出私法上的特点,这在民事案件上表
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在一货物买卖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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