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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须知

职业检查检查须知

职业健康检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便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的政府管理部门现在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一、名词解释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二、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三、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6类: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5类。

1、上岗前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等。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是指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3、离岗时健康检查是指离开职业病危害岗位前应进行的检查,包含以下情况: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包括以下情况: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应急检查,以下情况应进行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四、职业健康检查原则

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以下条件者应实行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

(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2)、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执行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

(3)、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

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人健康损害只有急性毒性作用,但有明确的职业禁忌症,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评估标准是:

(1)这种物质在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

(2)要查阅相关文献,主要是毒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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