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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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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隐患界定标准及处罚办法(试行)
根据《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XXXX有限公司关于刊载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分级标准管理及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龙股发〔2011〕54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煤矿安全隐患共划分不安全行为隐患和不安全环境隐患两大类,现在将严重、一般“三违”的不安全行为和一、二、三级安全隐患及采掘工作面停产整顿的界定标准及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一、煤矿不安全行为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行为。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员工上岗生产的行为。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5.对抵制或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6.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行为。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安排上岗的行为。
8.作业时,不按照相关规定佩戴保险配置的行为。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行为。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2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行为。
12.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行为。
13.造成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的相关责任人不积极整改落实的行为。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其他行为。
15.喝酒后上岗作业的行为。
16.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行为。
17.违章进入采空区的行为。
18.爆破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行为。
19.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测、修理时不停电闭锁的行为。
20.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打设的行为。
21.初放工作面未能按规程、措施要求擅自放顶的行为。
22.工作面过断层、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措施不按照相关规定打设的行为。
23.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行为。
24.工作面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行为。
25.倾角大于25°和采高大于1.6米的炮、普采工作面不使用刚性拉钩及未扶倾斜架棚的行为。
26.掘进、巷修时空顶作业的行为。
27.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的行为。
28.使用不符合作业章程规定的支护材料的行为。
29.打眼套打残炮眼的行为。
30.爆破时不使用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为炮眼封泥的行为。
31.明火放炮、放糊炮的行为。
32.违章处理拒爆的行为。
33.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火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的行为
34.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行为。
35.不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爆破的行为。
36.爆破前爆破工未发出警号,爆破之后爆破工、班长、瓦斯员未巡视爆破地点的行为。
37.用车辆运输雷管、炸药时,未设“危险”标志,搭乘无关人员,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行为。
38.爆破母线未及时扭结成短路的行为。
39.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行为。
40.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行为。
41.带电检测、修理、搬迁电气设备的行为。
42.开关脱保运转、整定不合理的行为。
43.强行送电或未约时停送电的行为。
4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行为。
45.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行为。
46.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行为。
47.乘非乘人皮带、蹬车、跳车、骑刮板输送机的行为。
48.绞车道行车时行人的行为。
49.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挂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行为。
50.斜巷运输不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运输的行为。
51.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
52.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弯道的行为。
53.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行为。
54.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拌、卸料未停电;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行为
55.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行为。
56.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行为。
57.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单(双)翼开采该采区超过1或2个回采工作面和2或4个掘进工作面的行为。
58.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经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行为。
59.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行为。
60.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行为。
61.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行为。
62.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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