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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主体工程建设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桥主体工程的计量支付管理工作,规范各参建方的计
量支付行为,从制度上保证计量支付的及时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工程变更,并按合同约定和《***大桥主体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的规定完成变更审批的工程,其计量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计量支付的依据为:合同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经
审批的变更申请、验收证明等文件。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桥主体工程建设类工程合同的计量支付,
各承包人、各监理人、***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必须按本办法的
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的申报与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管理局职责
管理局对计量支付的管理部门包括工程管理部、交通工程部、计划合同部及
融资财务部。其职责分列如下:
(一)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原则,对承
包人申报的计量项目与工程量进行审
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二)计划合同部1、对合同费用期中支付、
期终支付进行审核;
2、建立计量与支付台帐,对与计量支付有关的资料进行登记、归档和保管。
(三)融资财务部根据局长批准的支付报
表,支付相关费用。第六条监理人
职责
(一)审核承包人上报的计量支付申请资料,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严禁事后补办;
(二)及时向管理局上报审核后的计量支付材料。
第七条承包人职责
按合同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的变更申请、技术规范及本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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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计量支付。
第三章计量支付条件
第八条只有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工程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且验
收手续齐全并取得《***大桥主体工程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项目,才予以中间
计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量,直至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符合项后
再予以计量:
(一)开工报告未经管理局、监理人批准的;
(二)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的;
(三)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但实际未发生的;
(四)工程质量未达到有关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的;
(五)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六)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合同规定不符;
(七)隐蔽工程未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的;
(八)合价包干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合价总额的;
(九)未按有关质量管理规定进行检查,未提供相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料,
或需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十)成品、半成品、器材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明;
(十一)材料未按规定试验,或未获监理人批准;
(十二)工程变更未经批准或未履行完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十三)其他与合同、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不符而不能计量的情况。
第四章合同工程量清单修编
第九条本章内容仅适用于***大桥主体工程中的海中桥梁、交通及沿线设
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修编工作。
第十条海中桥梁、交通及沿线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正式申报计量
支付前,应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修
编,修编流程如下:
(一)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正式下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监理核对”印
章的图纸)后,经审查确认需要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修编的,必须在标段工程开
工前上报《***大桥主体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修编申请表》、《***大桥主体工程
合同工程量清单修编明细表》、《***大桥主体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修编计算书》
等材料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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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修编申请材料后,3日内审结并
上报工程管理部(或交通工程部);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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