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地方财政草原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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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地方财政草原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投保明细表以及附件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从事草原草场种植管理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草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供刈割晒制干草或青饲、青贮的天然草原或人工草原;

(二)位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

(三)权属清晰,生产正常,符合当地政府、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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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沙尘暴、地震;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

(六)牧草种子质量问题。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二)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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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金额依据草原类型、牧草产量以及草原恢复成本等因素,确定为40元/亩。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牧草出苗或返青后开始至收获结束时止,保险期间最晚至当年9月30日24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或在投保地块内放牧,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规章计收。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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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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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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