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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1.2监护人员负责取样分析及数据填报。
1.3作业现场所属部门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并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
证》。
2、管理范围:
包括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
2.1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未办理许可
证,严禁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应放置在作业现场。
2.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3作业期间如果安全措施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达到作业的
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4在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
压、或试验等工作。
2.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2.5.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审批人应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
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内容应包括:
2.5.1.1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及应急计划;
2.5.1.2必要的安全知识、救护方法;
2.5.1.3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方法、急救方法等。
2.5.2安全隔绝:对所进入的受限空间要切实做要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
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受限空间隔绝,不
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应挂牌表示,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有可
视的明显断开点,配电室电源开关应挂有“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
有监护;
2.5.3清洗或置换: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
进行清洗、清空或置换,并达到安全作业要求。
2.5.4通风换气: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
风换气。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受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应
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2.5.5监测: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
中、下各部位分别取样分析。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含量不超过
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国家规
定的部门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氧气浓度在19.5%—21%(体积)富
氧环境不得大于23.5%,容器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
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中断6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
分析,作业期间应配置便携式移动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受限空间内氧气,
可燃气体,蒸汽和有毒气体浓度,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5.6监护:
2.5.6.1受限空间作业应设有专人监护;
2.5.6.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
信号;
2.5.6.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
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2.5.6.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
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2.5.7其他安全要求:
2.5.7.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存在可燃气体的受限空间
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5m及
以下时,应使用安全电压,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
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2.5.7.2要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并同时办理相关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得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代替。
2.5.7.3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畅通无阻,不得有障碍物。
2.5.7.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出设备运送作业人员,
特殊情况需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
2.5.7.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
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超过3人时q,应对人员进行登记、清点。
2.5.7.6受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呼吸器、安全绳索
等急救器材。
2.5.7.7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和方
法。作业时,应视作业条件实施安排人员轮换作业或休息。
2.5.7.8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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