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茶树种植综合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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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茶树种植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茶树及其生长的茶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茶树树龄在三年以上(含),生长正常,进入正常的茶叶生长期;

(二)茶树种植符合当地茶树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技术要求;

(三)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内。

间种或套种的茶树及其生长的茶叶,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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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树的死亡,且死亡率达到5%(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冻灾;

(二)雪灾;

(三)风灾。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的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

(二)雹灾;

(三)倒春寒。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各种原因造成的病、虫、草、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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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施肥、用药不当。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生长期间内的自然落叶;

(二)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而致损失扩大部分;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茶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每亩茶树的苗木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元)=〔每亩茶树保险金额(元/亩)+每亩茶叶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其中,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茶树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茶叶的保险期间根据其当年生长期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每年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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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零时起至10月31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每亩茶树保险金额×2%+每亩茶叶保险金额×6%)×保险面积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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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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