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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0日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

进社会工作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山西省政府购买

服务实施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

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

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

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立足需求,有序实施。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

作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

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引导承接服务机构按照公益原则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

府购买服务的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承接服务机构平等参与竞争。

(四)建立机制,注重实效。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加强监督评估,

建立优胜劣汰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制定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

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既有财政预算,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范

围,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提升政府购买社会

工作服务水平。

(三)培养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社会工作服

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服务范围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

会组织。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成立1年以上的,须在上年度社会组织登记

部门年检中获合格以上等次,且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

(四)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队伍,从业

人员中必须有1/3以上获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

(五)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竞争前,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社会组织评估中取得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服务。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下,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且

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九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

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等领域。应遵循“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

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

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

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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