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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法律规定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请求权的有

效期限。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权利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人民法律保护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没有时间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

期间,就是人民法院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了三个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二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

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一年的时效期间,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

定有二十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年、一年和二十年三个时效

期间,究竟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法学界对这一个问题的认识

是不一致的。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典统一规分的、当法律无

其他特别规定时,都应遵照执行的时效期限。而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法令、

单行法规等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因而他们认为《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二

年、一年和二十年的时效期间都是一般诉讼时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时效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时

效才是一般诉讼时,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时效则是特别诉讼时效。第三

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二年和一年才是诉讼时效,而第一百三十条中

规定的二十年期间,既不是一般诉讼时效,也不是特别诉讼时效,它根本不是诉讼

时效。笔者认为,在上述的三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可取的。

一般诉讼时效通常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因为民法典是普通法,可在全

国范围内适用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特别诉讼时效通常在法律、单行法规中加以规

定,因为单行法律和法规属特别法,只能适用特定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判别一

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加以确定,而不宜

按照诉讼时效是在何种法律文件中规定来进行区分。

一般诉讼时效,是适用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除法律、法规另有

特别规定外,其他一切民事法律关系都应遵照执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这就是说,

一般诉讼时效除不适用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外,其他一切没

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都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杀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规定的二年和二十年都没有限定适用的范围,自然可

以适用一切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二年和二十年都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是仅适用那些特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它不能适

用特指范围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一

年诉讼时效期间,已明确指明只适用下列四种特指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一)身体

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

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由于这里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只能

适用于上述四种特指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适用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一

年诉讼时效是特别诉讼时效,而不是一般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根据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而特别规定的诉讼

时效期间,通常比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短,但也有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一般诉讼时

效期间更长。例如,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铁道部一

九八一年《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49条规定,“铁路同发货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

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一百八十日,但要求铁路支付货物运到效期罚款的

有效期间为六十日。”这些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都比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二年为短。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

起诉讼的期间为四年。它就比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二年更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期间,究竟是不是诉讼时

效呢?有人认为,第一百三十七条但书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

斥期间。他们的主要论据有两点:第一、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只有一般诉

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规定特别

诉讼时效为一年,把二十年理解为诉讼时效缺乏理论根据,第二、《民法通则》规

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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