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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概念及其特点1、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用以调整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货物贸易法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以及附属于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支付与结算等法律关系;而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也称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采用狭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观点。2、国际货物贸易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国际货物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第二,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第三,国际货物贸易法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3、在资本主义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只有一套,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货物买卖法通常是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在债篇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债务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等。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除了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规定适用于商法,商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针对商行为做出补充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与《法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等。(1)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无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英国于18世纪,通过法官的司法判决将商人的习惯法吸收进普通法中,使货物买卖法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此外,英国货物买卖法还包括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的货物买卖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制定于1893年,故又称为《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1893),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并成为普通法系各国制定各自买卖法的样板。这部法律迄今对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影响。一个多世纪以来该法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95年1月3日生效的《1979年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该法分为契约的成立、契约的效力、契约的履行、未收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对违约的诉讼、补充等六个部分,共62条。(2)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简称UCC)是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等民间团体在吸收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7个成文法的单行法规内容基础上所起草的,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供美国各州自由选用。所以,实质上《统一商法典》并非法律,而是一部法律样本。但由于《统一商法典》能适应当代美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故至1990年止,美国各州均以立法程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使之成为本州的法律(路易斯安纳州仅部分采用)。《统一商法典》颁布之后,几经修改,目前为多数州所采纳的1994年文本。1995年该法典的制订者对涉及到信用证部分的第五篇进行了修改。(3)关于中国的国际货物贸易法立法。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商法典,有关货物贸易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在1985年曾颁布了单行的调整涉外合同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即行废止。新的合同法除了总则部分以外,在分则部分的第九章从第130条至175条对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1988年我国参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样,我国公司、企业通过合同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主要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如果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则要受该公约的支配。三、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国际条约(一)有关国际条约简介1.海牙公约(1)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UniformLawo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ULIS)(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UniformLawontheFormationofContract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ULF)这两个公约因在海牙签署,故简称两个海牙公约。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1980年3月11日至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与会代表采取对草案逐条讨论和表决的方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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