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岗位及工资待遇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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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岗位及工资待遇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完善加强护士队伍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8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护理岗位设置

我院护理岗位设为三类,即:护理管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其他护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又分为临床一线普通护理岗位、临床一线特殊护理岗位、临床一线无夜班护理岗位、其他临床科室护理岗位(详见附件)。

二、享受工资标准提高10%的人员范围

(一)正在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二)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及以上,因工作需要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后,在医院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

三、凡已调离护理岗位人员,从调离次月起取消护龄津贴。

四、2024年发文之前已调离护理岗位人员(简称“老人”)管理规定

(一)凡已调离护理岗位的人员,保留原职称,不得晋升、晋级护理专业高一级职称,本人可申请转评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称。

(二)从事护理工作不满20年的,已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取消护士提高10%工资。

(三)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且不足30年,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护士提高10%工资部分予以保留(按2024年发文当月实际发放标准执行,不再随基本工资调整而调整)。

(四)从事护理岗位工作满30年,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继续享受护士提高10%工资。

五、2024年发文之后调离护理岗位人员(简称“新人”)管理规定

护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非护理岗位,凡2024年发文之后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医院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调离次月起,取消护士提高10%工资部分;不得晋升、晋级护理专业高一级职称,可以申请转评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专业技术职称。

(二)因工作需要,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且不足30年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护士提高10%工资部分予以保留(按调离护理岗位时标准执行,不再随基本工资调整而调整)。

(三)因工作需要,在护理岗位工作满30年,调离护士工作岗位的,继续享受护士提高10%工资。

(四)因工作需要,借调到非护士工作岗位的(原则上院内借调不超过1年、院外借调不超过2年),借调期间可享受护士提高10%工资及护龄津贴。超过上述借调期限后继续在非护士岗位的,护士提高10%工资及护龄津贴予以取消。

(五)按比例配置护士岗位的科室,应严格按比例控制护士人员数。无护理岗位人员不得晋升护理职称,不享受护士提高10%工资及护龄津贴。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第一人民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护理岗位设置名录

岗位类型

部门

岗位名称

配置标准

护理管理岗位

院部

督导员

具备副高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20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

护理部

护理部主任

1.护理部主任1名、护理部副主任1-3名;

2.三级医院护理部总人数约占全院护士总人数的0.5-1%;

3.护理部可设质量、教学、科研等护士长(略高于科护士长层级),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5名)。

护理部副主任

行政干事

质控干事

科研干事

教育干事

大科

科护士长

1.500张床位以上医院可设置科护士长。

2.3个以上护理单元或100张床位以上的大专科或特殊科室(如急诊、手术室、ICU等)(兼)。

病区(单元)

护士长

1.30张以上床位、8名以上护理人员、业务特殊的护理单元均可设护士长1名。

2.床位数超过60张或护士人数超过30人的护理单元,可设置副护士长。

临床护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护士数量占护理人员总数≥95%)

临床一线普通护理岗位

普通病区

临床护士

1.全院平均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三级医院不低于0.6:1,床位使用率≥96%,平均住院日10天)。

2.每个护士平均负责的患者≤8名。

临床一线特殊护理岗位

急诊科

急诊护士

1.应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中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

2.根据实际工作量调配护理人员人数。

ICU(含PICU、EICU、CCU)

重症监护护士

1.综合重症监护病房护床比不低于2.5~3:1。

2.专科重症监护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5:1。

血液净化室

血液净化护士

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手术室

手术室护士

1.护士与手术间之比不低于3:1。

2.手术室护理专科护士持证比例不低于30%。

新生儿室

新生儿室护士

1.普通新生儿床护比≥1:0.6。

2.重症监护病房床护比不低于1.5:1。

产房

助产士

每床配备0.5名护士(每2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每张产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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