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川)条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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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川)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但不包括司乘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并在赔偿金额外另行支付,但此项费用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车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车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或发生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驾驶人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有效客运从业资格证的;

2.驾驶人是在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情况下驾驶运输工具的;

3.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

4.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5.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6.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

3.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4.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及下落不明期间;5.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

6.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应具备的其他要求的;

7.运输工具行驶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九)《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业务的;

(十)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的;(十一)旅客的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牲畜、禽类和其它动植物;(十二)损失项目免除:

1.危险品及其他禁运物品的损失;

2.旅客未办理托运的自行携带行李、物品的损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十四)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五)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八)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部分,或者保险期间累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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