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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名词解释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
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相邻关系: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
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法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绝对权(对世权):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
度。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界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
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
有限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直接代理(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直
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隐名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由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
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
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
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完全物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
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水面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
内容的权利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
债权的权利。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得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权利的排他性权利。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
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
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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