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紫花苜蓿越冬返青率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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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紫花苜蓿越冬返青率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当地种植紫花苜蓿一年(含)以上和具有苜蓿生产经验的苜蓿生产加工企业、合作社及种植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紫花苜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集中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非旱地;

(二)具有适宜紫花苜蓿种植的土地,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在当地试验、示范种植紫花苜蓿两年(含)以上的;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具备种植灌溉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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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植的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

第四条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蓄洪区、行洪区、泄洪区内的紫花苜蓿,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冻害或倒春寒造成受损保险标的的平均每单位面积(亩)的返青率低于50%(不含)而造成自行毁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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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放弃种植;

(八)与当地紫花苜蓿种植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不符或管理不善;

(九)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未确定之前,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或改种其它作物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按照种植成本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投保当年11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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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投保组织者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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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的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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