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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首先,先秦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史记·

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487页。

]和“立公弃私”的法治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

党提供智识支持和历史镜鉴。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律具有绝对权威、至上性地位和据此产生的支配性

效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就是强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治权结构中的

绝对性支配地位,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最终行动准绳。

法治能否实现,关键是政府权威服从于法律的权威,任何国家机关、武装

力量和社会团体和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包括国

家机关公职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反对存在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行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

宪法和法律之上。

西哲柏拉图就曾在其晚年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

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

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版,第25页。

]在法律享有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主流哲学是达成一

定程度的共识的。

先秦法家思想文化的核心主张,就是“以法治国”,“任法而治”。

在先秦法家看来,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就内

在地要求对统治权力必须予以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控制。

必须任何人,包括君主,都应当服从作为公义的法律,因为“令尊于

君”,所以“不为君欲变其令”[《管子·法法》],最终实现“立公弃私”。

而当下执政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申执政

党的行动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强调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些主张都与法家的基本思想存在实质上的共通性。

与此同时,法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商鞅指出“立法,必使明白

易知”[《商君书·定分》],韩非子强调法治必须“易见”、“易知”和“易

为”[《韩非子·用人第二十七》])、

主张维护法律的统一(“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等主张,

对于当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设目

标,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其次,法家的改革发展观,能够为当下全面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识支

持和历史镜鉴。

改革发展是当下中国政治的首要主题。

深化改革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复兴和建设富

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根本动力。

当下中国正在处于历史发展的新阶段,面临着无限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

着着一系列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国际地缘政治斗争日益复杂、国内地区发展

不均衡、城乡二元结构仍未彻底打破、东西部区域发展差距持续扩大、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人口老龄化加剧、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经济增长

速度放缓、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诸多约束、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日益加

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以及改革红利并未遍及全民等,

都制约着中国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从而制约着“中国梦”

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反思和重视先秦法家“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古,不

法常可”的改革变法观。

先秦法家的变法实践辨明,为了实现“国富”、“兵强”和“统一天下”

的政治战略目标,必须凭借政治自信,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冲破思想观念和

体制上的束缚,打破利益固化状态,全面深化改革。

邓小平同志早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就旗帜鲜明地指出,要以“三个

有利于”来作为判断工作得失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

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这种政治判断,无疑符合并发展了先秦法家关于“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

其故;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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