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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管理,规范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
办法》(建标[2015]23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
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解释是
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计价依据
的编制、涵义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第四条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计价依据
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补充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解
释权限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总站委托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
解释工作。
第五条除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专
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全国统一定额外,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为本省计价依据最终解释机构。
第六条工程建设各方需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相关
计价依据进行解释的,要求在浙江造价信息网上提出计价依据解
释申请(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或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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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真实身份、姓名、联系方式及填写需要解释的内容等。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计价依据解释申请条件的,原则
上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不属于计价依据规定的内容;
(二)执行计价依据的符合性判定为不符合的。
第八条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尽快答复,一般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
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九条计价依据解释可以采用电话答复、当场答复及书面
答复等多种方式。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已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一般
采用电话回复;需要工程建设各方(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到
场及提供相关资料的,待各方人员到场后作出答复,否则不予回
复;因计价依据问题确需出具书面解释的,书面解释需经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领导审定同意,同时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
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来访人员应按第六条要求填写申请表后进行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计价依据解释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文件,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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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第十二条计价依据解释应以条文规定的内容(包括说明、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附注等)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计
价依据条文的规定。如需要扩展或延伸计价依据条文规定内容
的,可组织专家专题论证。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计价依据解释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
陈述理由,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予以说明或合理解
释。
第十四条已经诉讼或仲裁的工程涉及计价依据解释的,一
般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出面或书面来函,经研究讨论后提出
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
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物。
第十六条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对询问的问题必须真实地
表述和提供必要的依据;不得对答复进行录音、摄像,来访人员
的笔录不作为解释依据。
第十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市
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解释须报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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