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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原理与实务》自考复习提纲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持票人因未在法定期间行使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
以依法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指定。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属性。
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
的字号。
如果投资人申请设立时是以个人的财产申报出资,则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
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舍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
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业务决策机构。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商法的原则是:(1)提高交易效率原则。(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3)维护
交易公平原则。(4)安全交易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戤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请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盘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带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有: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2)票据权利是一种
证券化的权利。(3)票据权利的内容是请求票面记载数额的金钱支付。(4)票据
权利是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
票据抗辩的原因可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我国保险法的原则:(1)自愿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
则;(4)损失补偿原则;(5)近因原则;(6)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原则。
下列情况下救助方无权请求救助报酬:(1)救助人命。(2)无权获得救助款项的
行为。(3)违反被救助方的意愿。(4)救助方的过失或欺诈。
提单的法律性质是:(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
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
权凭证。(4)提单就是运输合同
商法的特征:(1)较强的兼容性。(2)技术性。(3)营利性。(4)安全性。
退伙的情形包括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亦退伙。
保险合同的特征:射幸性、有偿性、附和性和诺承性。
投保人的义务:(1)缴付保险费义务;(2)告知义务;(3)防灾减损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6)保险事故发生的
施救义务;(7)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玉作的其他在
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
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
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
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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