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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井下人员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井下所有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
三、考勤方式
1.井下人员采用指纹识别考勤系统进行考勤,每人配备一个指纹识别卡。
2.井下人员上下班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指纹识别考勤,不得代打卡。
3.考勤系统应实时记录井下人员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时间等。
四、考勤纪律
1.井下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井下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请假或调休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井下人员不得利用指纹识别考勤系统进行欺诈、作弊等行为。
五、考勤管理
1.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负责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
2.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考勤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3.井下人员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奖惩、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考勤处罚
1.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或早退扣罚当月工资的5%。
2.旷工:每次旷工扣罚当月工资的10%。
3.欺诈、作弊: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考勤申诉
1.井下人员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2.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八、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矿井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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