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辽宁省(不含大连)中央财政森林综合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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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辽宁省(不含大连)中央财政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款适用于辽宁省除大连市以外的地区。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不含花卉、苗木、林木果实),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推定死亡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导致保险林木灾害,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雨、暴风、台风、沙尘暴;

(三)洪水、泥石流;

(四)冰雹;

(五)霜冻、暴雪、雨(雪)凇;

(六)旱灾;

(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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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确定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

第七条年保险费率为2.25‰。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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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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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同时,投保人须如实提供保险林木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包括林场提供的投保林木的林班图,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四至和明显地物标。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

部分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业管理的规定,搞好林业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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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林木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保险林木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

第十七条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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