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法学硕士考研专业课真题.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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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学学法法学学硕硕⼠⼠考考研研专专业业课课真真题题

真题

1.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英国是近现代宪政的发源地,英国宪法被⼈们誉为“近代宪法之母”。同其它国家相⽐,英国宪法有⾃⼰的特点。⼀,英国宪

法是不成⽂宪法。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个书⾯⽂件之中,⽽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

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

动中形成的。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

⼆,英国宪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由于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年代不同的个别“成⽂法”、“惯例”和“判例”共同构成的,这就决

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由于其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规定在⼀个宪法性⽂件中,对其中的宪法

性法律也没有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乎与⼀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2.法的汇编与法的编纂之⽐较

由此可见,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在主体、⽬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法活动)等⽅⾯有着明显的区别。区别:(⼀)主体不

同。法律清理和法律汇编的主体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汇编主体不限于有权国家机关,也可以由个⼈、组织来进⾏。

(⼆)⽬的不同。法律清理的⽬的,是把现存有关法律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法律汇编的⽬的,是便于⼈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官⽅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们确

定现⾏法的范围。法典汇编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的⽬的,是以编制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典为⽬的的,为了形成新的统⼀的规范性法律⽂件(三)性质不同。法律清理

可以重新确认其规范性法律⽂件的法律效⼒,对可继续适⽤,列为现⾏法,对于可修改补充的,提上修改补充的⽇程,对于需

要废⽌的,加以废⽌,也是直接的国家⽴法活动。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

不是国家的⽴法活动,仅是⼀项技术意义上的⼯作。

法律编纂是⼀种在清理已有⽴法⽂件基础上的⽴法活动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即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

除其中⽭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因⽽是国家的⽴法活动。

3.法律传统的功能

它是⼀种承前启后并在不断扬弃中发展着的历史惯性机制,是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不仅影响着当下法律的各个发展领

域,⽽且制约着社会法律⽂化的长期发展⾛向和进程,有形或⽆形的左右这社会法律的未来状况。⾸先法律传统蕴含着鲜明的

⼈⽂主义精神,包含了对⼈格价值的尊重,使得道德和法律彼此协调,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共同发挥着社会

控制功能。其次,法律传统中的⽆讼主义使得和解调节成为最⾃然最理想的解决⽭盾的⽅式。最后,法律传统中包括了许多内

容,为现代法制提供了借鉴的资源。

4.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总得来说,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法律调整机制,为⽴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重

⼤调整

(1)、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科技发展对⼀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

发展不断深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量新的⽴法领域,科技法⽇趋成为⼀个独⽴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

随之⼴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个新的独⽴的学科也被⼴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

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

律思想的影响

对⽴法起着指导作⽤的法律意识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科技进步促进了⼈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些新的法律

思想和法学理论;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分化和发展也产⽣了重要影响。

5.法的规范作⽤和社会作⽤的关系

法律的这两种作⽤之间的关系,是⼀种⼿段和⽬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是⼿段,法律的社会作⽤是⽬的。

①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的基点是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社会作⽤的基点是法的本质,⽬的和实效②作⽤对象不同。规范作

⽤的对象是⼈的⾏为,社会作⽤的对象是社会关系。③存在⽅式不同。规范作⽤是⼀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哪⼀种类型的法

都具有规范作⽤,社会作⽤依不⽤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形成差别④所处层⾯不同。规范作⽤是社会作

⽤的⼿段,社会作⽤是规范作⽤的⽬的,规范作⽤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社会作⽤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⑤发挥作⽤的前提不

同。实现规范作⽤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实现社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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