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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
(2015年2月1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
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转让,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等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具有相关业务
资格、符合相关业务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以及《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人”)
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
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
级,并在此基础上发行的有价证券。
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资产证券化
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注册与转让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计划备案机构
负面清单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
(三)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四)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报价系统转让的,管理人应
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市场监测中心确认是否符合转
让条件,并提交专项计划的拟备案文件以及市场监测中心要
求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测中心认为资产支持证券符合报价系统转让条
件的,可以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
市场监测中心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沟通衔接机制,
并建立与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转让注册】在报价系统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
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基
础资产转让合同、托管合同;
(二)计划说明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风险揭示书;
(五)初始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之
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融资情况说明;
(七)投资者适当性说明文件;
(八)备案确认函;
(九)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
(十)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报价系统发行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一)项至第
(七)项所列材料;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九)项所列材料。管理人应当
将专项计划募集完成的验资报告留档备查。
第七条市场监测中心对转让注册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
转让注册材料完备的,市场监测中心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可以采用协
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转让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产品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
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依据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第九条自发生计划说明书约定终止情形之日起或自资
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届满前的第2个工作日起,报价系统终止
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
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或转让,
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持有人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
《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
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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