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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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

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

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

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

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

无不当;

(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

疗;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

续使用。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

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

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

丢失和损坏。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注册学生名单,

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

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

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

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

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

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

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

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

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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