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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
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和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
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
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下列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
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一)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
无不当;
(二)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三)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
疗;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五)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
续使用。
第五条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
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六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
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
丢失和损坏。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注册学生名单,
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交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
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生,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
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
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
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
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
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任何一项
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解除本保
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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