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地方财政杂粮杂豆种植成本保险.docxVIP

安华农险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地方财政杂粮杂豆种植成本保险.docx

  1.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1

安华农险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地方财政杂粮杂豆种植成本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从事杂粮杂豆种植、管理的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燕麦、高粱、谷子、绿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地块应地势平整,符合燕麦、高粱、谷子、绿豆特性,具备水浇灌溉条件;

(三)种植技术应严格按照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操作;

(四)播种的品种经农业技术部门审定(认定),并在当地

2

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

(五)苗期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点发生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五)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

(六)他人的故意破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一)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每亩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部分损失绝对免赔率为3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根据保险标的的生长期确定,自苗期开始至开始收获为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收获或改种其他作物,则该部分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4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