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业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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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业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活动安全管理,保证作业安全,防止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范要求以及燃气集团《作业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作业活动共分为两大类:

(一)危险作业:主要是指涉及燃气生产、存储、输配和供应的建(构)筑物、设备、管道及其附属等单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作业中以及办公场所、营业厅可能涉及的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场(站)动土、基坑工程、置换、LNG卸车作业。

(二)常规作业:主要是指在场站、仓库、施工现场、管道沿线、用气场所等专属或固定区域,按照常规工作程序和行业及企业操作规程进行的设备设施巡检、维护、启闭,组件安装更换,管道吹扫、试压,客户安检、抄表等日常作业活动,并按照风险及后果大小,分为一般类作业和管控类作业(常规作业涉及危险作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危险作业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危险作业、管控类作业实行许可及监护制度。按照“属地属事、安全监管、闭环管理”的原则,对符合“第二章术语和定义”范畴的相应作业,必须办理相对应作业许可证;一般类作业按照日常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安排,遵照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工作导则等规定实施,由操作人员辨识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自行完成作业并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动火作业按照公司《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其他在非燃气设施上的动火,如:办公场所、营业厅、材料库房等在维修、安装或拆除设施设备过程中使用电焊、气焊(割)、砂轮等非常规作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因进出口受限及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因而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六条盲板抽堵作业:液化天然气(LNG)站、CNG加气站、储配站、综合能源站、储气柜、配气站、无人站、调压室、阀室等场所的设备、管道上安装或拆卸盲板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基准面是指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第八条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第九条临时用电:须经配送电单位审批的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第十条场(站)动土作业:液化天然气(LNG)站、CNG加气站、储配站、综合能源站、储气柜、配气站、无人站、调压室、阀室等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大于0.5m,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如以上场地动土区域内有管道及设施埋深不足0.5m的,均应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基坑工程作业:燃气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场(站)改建、扩建涉及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十二条置换作业:

直接置换: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过程。

间接置换: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

第十三条LNG卸车作业:将槽车内LNG通过空温式汽化

器升压后卸入场站储罐内的作业。

第十四条非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办公场所、营业厅、材料库房等在维修、安装或拆除设施设备过程中使用电焊、气焊(割)、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十五条一般类作业:是指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频次较高,作业环境和人员较为固定,具有一定规律性、重复性以及其它临时性的,且风险较小的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管控类作业:是指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若管控、操作不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边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可能造成较大伤害和破坏的作业活动。

第三章作业活动部门、人员及职责

第一节部门及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科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及修订与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球罐受限空间作业、四级高处作业(h>30m)、一级吊装作业(m>100t)、站场(新站投运)和球罐、长输管道以及需其他单位配合的置换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对各类作业活动的审核审批合规性进行督查,对作业活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公司月度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四)组织开展作业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培训。

(五)对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评估,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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