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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展览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

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展览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

标准的要求。

第一章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展览建筑(展览馆)是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是展出临时性陈列品

的公共建筑,展览馆可分为综合展览馆和专业展览馆,一般由展览区、观众

服务区、展品储存加工区和办公后勤区组成。(3.5.21)

2、展厅是用于陈列展品或提供服务的室内空间。(《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2.0.2,2.0.4)

3、展览建筑规模可按基地以内的总展览面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

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1.0.3)

4、展厅的等级可按其展览面积划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并应符合表

1.0.4的规定。(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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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1、展览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

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展览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系统类技

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属于重

要公共建筑物。(B.0.1)

3、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73条)。

4、展览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综合性建筑,除展览建筑部分应符

合展览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5、展览建筑附属自用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展览建筑的定

性。

6、特定功能的展厅及建筑,应协调特定规范执行,比如:涉及文物、艺

术等重要物品的展览设施,应同时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涉及

书刊图片的展览厅,应同时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等。

7、当展厅的使用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防火设计。

(5.2.5)

2

第二章灭火救援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第7章确定。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展览建筑

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详

见7.1.2)

第三章建筑分类·耐火等级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参照《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5.1章确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

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展览建筑、以及高层建筑

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注: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属于

重要公共建筑物。(B.0.1)

第四章建筑层数

展览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

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一、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

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5.4.3)

二、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

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3)

3

三、展厅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二层及以下的楼层(4.1.2)。注:本条

为《展览建筑设计规范》(2010版)要求,与第二项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2018版)要求不同,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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