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商品林保险(仅指用材林).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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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品林保险条款

(仅指用材林)

一、保险目的

第一条为促进商品林生产发展,使商品林在遭受本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自救,减少农民经济损失,举办商品林保险。

二、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商品林栽(种)植的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村委会等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木(不含花卉、二级育苗等,以下简称“保险林木”),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用材林;

(二)栽植管理符合林业部门规划技术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成林标准,且生长和管理正常(不含未成林造林地)。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涝灾、洪灾、泥石流灾、风灾、雨(雪)凇灾、旱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重大过失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其他人为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费率

第六条保险林木按照鲁农种植字〔2013〕16号、鲁财金〔2013〕44号有关要求执行,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每亩6元。

六、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七、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由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伙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情况。由林业生产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要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后及时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一次性交清应交纳保险费,否则不予保费补贴和承保。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木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

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

第十六条保险林木流转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10日内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九、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保险人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做好调查询问,确定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受灾情况等。对于林木损失确定清晰的,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延长至30日的观察期,观察期过后7日内完成查勘定

损工作。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派出现场查勘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第二十二条定损依据《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森林火灾查勘定损应采用地形图勾绘或实测法确定受害面积,其它灾害采用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树龄按专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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