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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WHNYLM/ZD-010-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根
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集团《煤化工
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集团《选煤厂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要求》及《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及相关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厂、矿、部和相关方在生产、作业
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第四条各厂、矿、部和相关方应保证所属车间、班组严格按照本制
度执行。
第五条术语和定义
(一)在建筑施工场地、生产厂区、由厂区生产系统引出的装置(管
道)上和重要办公区域内进行的以下作业均称为动火作业:
1.电焊、气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焊接作业。
2.气割、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
3.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
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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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防爆区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具、通讯工具或机动车。
7.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二)生产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有共性危险有
害因素、工艺条件相近的或安全距离不能做到相对独立的几个(套)生产
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爆炸危险区域
存在爆炸性介质,并有可能与空气或其他介质接触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进而可能发生爆炸的区域。
爆炸危险区域同时存在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区域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
区域:
1.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的发生场所。
2.储存、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装置、沟池、区域。
3.各厂、部确认并规定的其他危险区域。
4.凡煤化工基建项目的设备、设施、装置进入过一次易燃易爆介质,
即视该装置或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
(四)火灾危险区域
存在可燃物质但该物质无爆炸危险,且可燃物质的性质和在该区域内
的数量和配置如造成火灾可能有较大损失的区域,属于火灾危险区域。火
灾危险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区域:
1.原煤、精煤、焦炭等储存场地、输送系统、装卸站台。
2.仓库、车库、露天物品堆垛。
3.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对生产造成影响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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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公、生活区的重要场所。
5.火灾危险区域应由各厂、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划定。
(五)其他危险区域
1.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生产、储存场所等。
2.未泄压前的压力容器或管道。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单元。
4.窨井、地沟和其他空气长期不流通的封闭和半封闭场所。
5.各厂、部确认并规定的危险区域。
以上区域,如封闭设置则全部封闭区域内均为防爆区域,如露天设置
其区域范围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
(劳人护(87)36号)的规定由各厂、部自行确认并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各厂、矿、部必须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安健环部会同机电
动力部和生产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其
他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提出区域划分平面图,并在本厂内部公布、备
案。
第七条各厂对煤气设施应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第八条安健环部为动火作业管理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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