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标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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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

部门:日期:年月日文件编号:

DY-214GF

编写人:类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

第一章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

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

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

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

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

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

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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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

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

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

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

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

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七条[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

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

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

作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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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

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第二章督促整改

第九条[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

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

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

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

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一)医院、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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