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者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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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者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网络市场的繁荣,直播带货作为网络销售的新兴类型,以其门槛低、互动强、效果好备受市场欢迎,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便利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增加了就业,带来了商机,活跃了经济。但同时,直播带货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从直播带货市场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不成熟、不完善的问题,特别是在产品质量责任的界定方面,由于涉及网络主播、商品服务的经营者、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等多个主体,明确各个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较难,导致消费者维权难,不利于直播带货行业的良性发展。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网络直播带货商业模式的特点,涉及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等进行分析。并针对直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提升消费者参与网上购物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一、网络直播带货商业模式的特点

一是从业门槛低。网络直播带货模式是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而兴起的新型商业模式,其运营模式是在各种各样的视频直播活动中插入具有商业性质的宣传推广内容,实质就是在线上以视频直播的方式,为自己或者他人销售商品。主播在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行为是一种市场营销、商品代言行为。目前国内的主要直播带货平台有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淘宝、西瓜视频、拼多多等,各个平台的用户群不同,运营规则有一定差异,但商业模式基本相同。由于众多直播平台的存在,网络直播带货的从业门槛较低,可以在直播平台上申请一个直播账号,然后准备一个房间,配置好手机或者电脑,话筒等,即可进行直播活动。

二是参与主体多。网络直播带货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参与主体多。一场直播活动,经常会有多个主体参与其中,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网络主播,即为商品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提供线上直播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商品服务经营者,即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者农村专业合作社。三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即为直播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四是购买者,即购买直播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一般消费者。在现实中,一个参与者也可能有多个身份,比如网络主播,他可能同时也是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即自产自销者。

三是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由于网络直播带货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包括网络主播与商品服务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经营者与网络平台之间,商品服务经营者与购买者之间,网络主播与购买者之间,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等多重关系,根据其合作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其法律关系也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

二、网络直播带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产品质量问题易发多发。由于进入门槛低,一些直播带货节目内容质量不佳,存在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虚假宣传等问题。比如,部分主播在与合作商开展所谓优惠活动时,常以首次降价之前的价格作为本次降价的原价,或者采取抬高原价的方式欺骗用户。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直播往往会夸大甚至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和销量,营造产品销售火爆的虚假氛围,有的甚至宣传一些不符合常识的信息。观众在观看节目中由于受到误导,会产生非理性的购物。一些网购产品存在质量差、以次充好、以小充大、避重就轻等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购买到假冒商品和“三无产品”的概率也较大。

二是产品质量责任履行不到位。一方面,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往往采用低价的形式吸引消费者,而为了弥补低价造成的亏损,又采用降低其产品成本的方式,严重时会利用劣质的原材料。另一方面,网络主播一般情况下不是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对商品服务的具体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或者怠于熟悉了解。容易根据商品服务经营者的要求对直播带货的商品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可能存在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由于其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较轻,也导致网络主播没有意愿去深入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

三是产品质量责任认定难。对直播带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认定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直播带货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定时都未预见到会出现这种商业现象,法律相对于现实生活的滞后性导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直播带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进行直接规范。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法律学者和司法人员进行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其产品质量责任进行确定。由于学者和司法人员的解释并不统一,在一些细节方面甚至观点相互对立,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相同行为不同处理的情况,不利于维护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三、强化直播带货者产品质量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直播带货中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

健全完善直播带货中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合理可行的选择。结合实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出台部门规章,对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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