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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分公司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专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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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专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按照《湖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文件,下同)精神并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

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

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第三人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在限额内进行赔付,以及意外事故造

成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付的责任保

险。

第二条湖南省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事故

鉴定费用、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

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人身伤亡,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与本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无许可证(照)生产(经营)的;

(三)被保险人许可证(照)不在有效期内,但因许可证(照)在办理延续许可手续期间

等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列.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但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共同作用产生的事

故除外。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

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人财产损

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鉴

定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自工程项目购买本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在投保人提交投保资料并缴纳保险费时生效。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

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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