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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以及在生产、工作中防尘、防毒、防危害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以及防尘、防毒、防危害的管理过程。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
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
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
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
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
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职责
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
有关部门策划、实施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策划、实施防尘、防毒、防危害设备和设施的建设、更
新、改造。
2.3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中贯彻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要求,组织有
关部门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培训工作。
2.4工会负责对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2.5各部门负责实施与本部门相关的防尘、防毒、防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要求
3.1.1公司高层管理者和各部门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其他
要求,依法组织本公司、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2公司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1.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
3.1.4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并组织
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3.1.5各生产现场、工作场所配置的各类设备、设施、工具、工装及其他用具等应符合职业卫生
规范,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保护员工生理、心
理健康的要求。
3.1.6各采购部门、各生产经营部门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
3.1.7对生产过程中粉尘危害因素较大的部门,应贯彻防尘综合措施八字方针,宣(宣传教即;
育)、革(技术革新)、水(湿式作业)、密(对扬尘点密闭)、风(改善通风设施)、护(加
强个人防护)、管(加强防尘管理)、查(经常检验防尘措施),以控制粉尘对员工健康的危害。
3.1.8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职业病防治活动所需的监测和测量,组织员工
进行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1.9公司的各项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2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的控制
3.2.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
内的基础设施、工作环境进行控制,以达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3.2.2各工作场所、生产现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b)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c)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d)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e)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f)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3.2.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购进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必须附带
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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