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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X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刑法
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
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
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
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
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
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它在刑法中的指导
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
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
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
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
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
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
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
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X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
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
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
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
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
--总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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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XX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
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
片面性。我国刑法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出的。在近代西方刑法理论
中,基于对刑事责任基础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术流派,西方刑法学将其称为
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我国刑法学通常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使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概念
的:(注:有人认为刑法理论上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有三种含义:其一,从判断结果对何
人妥当出发,凡判断结果只对判断者为妥当时,为主观判断属主观主义;反之,判断内容不
但对判断者本人,而且对一般人亦属妥当者,为客观判断属客观主义。其二,在判断内容之
价值上,分为个人价值和社会及国家价值,当发生价值冲突时,视个人价值为重的为主观主
义,重视社会及国家价值的为客观主义。其三,在价值判断对象上。价值判断的对象限于人
的行为。在观察人的行为时,着重主观要素,如动机、意思、性格与人格的是主观主义,着
重客观外部动作及外界所引起结果的,是客观主义。参见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
法》,台北汉林1977年第2版,第31页。就我国刑法中指出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主要
是就第三种情况而言的。)
其一,作为对立的“择一归罪”之谬误。在这种场合下,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即指主观
归罪和客观归罪。其基本含义是,将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割裂开来,片面强调其
中一方而否定另外一方,而导致与主客观统一原则相背离。(注:有学者认为,将主观主义
与客观主义理解为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是错误的,而实际上在不同场合使用这对概念时含义
是变化的。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第552页。)所谓“客观
归罪”,是将行为的外在表现及结果事实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唯一标准,至于行为人
实施行为及造成结果时的心理态度则不予过问。这种观点认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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