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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和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一、特别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律师(合伙人)及其团队为经办律师,为委托人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第号“”商标驳回复审及第号“”商标无效宣告。
1.2. 委托事项/代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及其指派经办律师提供上述法律顾问事务,其授权的权限为:准备并提交商标驳回复审及商标无效宣告材料、报告结果、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1.3. 法律服务方式
除口头解答法律咨询外,通常以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项。
1.4. 律师费及服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期限为两者之间的较早者:(1)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年;或者(2)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
本合同项下的律师费为固定费用:
费用
项目
律师费
官费
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并报告结果
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并报告结果
经办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快递费,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委托人另行承担。
1.5. 支付
委托人在收到收费通知书后的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费至如下账户:
户名
律师事务所
账号
开户行
行号
应向委托人出具增值税发票,委托人开票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1.6. 联系信息
有关与委托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委托人: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二、一般条款
2.1.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2.2. 和律师的义务
经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经办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进展情况;
(4)经办律师无权超越委托人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经办律师就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以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经办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7)和经办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
2.3. 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
法律服务过程中,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2.4. 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和经办律师诚实合作,向和经办律师如实提供与本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和信息;
(2)如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或经办律师;
(3)如果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和经办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
(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5. 费用清单和支付
(1)于委托人应当支付律师费之前,应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告知应支付律师费、其它费用的金额。
(2)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等额的律师事务所发票。发票名目为:律师费,税率为:%。
2.6. 委托人财物的保管
(1)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下简称“委托人财物”)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委托人财物移交给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接受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委托人财物,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委托人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如由代为保管委托人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两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保密
(1)和经办律师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本合同项下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委托人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委托人秘密:
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本合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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