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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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

编号:第号

甲方(质权人):银行分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为保障甲方及乙方签订的第号《授信协议》及其项下第号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1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监管质物。

2质物

2.1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2.4质物以《质物清单》(附3.1)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及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但该实际占有以不得违反本条及本协议第3、4、5、6等各条的规定为前提。

2.5在全部偿清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甲方确定的质物最低价值,质物最低价值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3.3)确定,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中质物最低价值不得为零。

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3.4)确定。若在监管期间乙方需置换的货物品种或规格超出原《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的规定,则乙方需向甲方申请出具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否则,不得办理货物置换手续。

质物的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2.6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或不妨碍甲方依据授信协议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及地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保证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3出质通知及印鉴式样

3.1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3.2),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

3.2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格式见附35)。

4移交和监管

4.1自《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到达丙方并经丙方确认之日起,质物移交至甲方,质押生效。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若甲方在《授信协议》给予乙方授予的授信额度为可循环授信额度,则本协议项下货物质押为最高额质押。最高额担保范围为授信协议所核定的各类授信额度本金余额之和以及利、罚、复息和相关费用等。

若甲方在《授信协议》中授予的额度为不可循环额度,本协议项下货物质押担保范围为该融资本金金额以及利、罚、复息和相关费用。

4.2丙方同意在仓库或场地为甲方进行监管。丙方承诺该仓库或场地为丙方自有或承租并合法使用。

4.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及责任:

4.3.1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4.3.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并依照甲方要求盖章出具有关质物情况的资料(包括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有关质物存放区域的书面资料,内容包括存放的仓库、货位、品名、规格、数量等要素)。

4.3.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合同的约定给及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3.4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物的价值符合本合同2.5款的规定。

4.3.5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丙方应将前一日监管质物的进出库变化和库存信息包括库存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货位等,按照《印鉴式样》中约定的传真号或电子邮箱号以传真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3.6丙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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