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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医院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文职人员条例》及其配套
政策,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原则,着眼建立结构合理、素质较高、
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
第三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按编聘
用、公开招聘;依法用人、合同管理。
第二章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招聘岗位主要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
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符合条件的院内合同制聘用人员也可应聘,通过聘用考核的,需先解除现
合同,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
教育的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委培生,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
业生,以及不适合文职人员岗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政治条件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执行。
第七条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
格或者岗位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护理、医技、药剂、会计专业
岗位,应聘对象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文职人员岗位资格条件,参照同类
岗位现役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第八条学历要求。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应聘护理岗位的,对在本院工作期间荣立三等功、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护士、
技术能手和服务标兵的,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到大专学
历,但不得超过当年护理专业招聘人数的10%。
第九条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
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
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每年3月份开展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各部每年12月份根据
本单位岗位缺编情况上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干部处汇总审核后,提交院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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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研究,报经院常委会审定,上报总后政治部申请下一年度招聘指标。
第十二条文职人员招聘指标严格按照编制执行。对于连续2年没有招聘或
公开招聘没有应聘对象的文职人员岗位,可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调剂,用于急需
用人的科室。
第十三条公布招聘信息。根据总后批准的招聘计划,每年3月通过院办公
网和互联网等渠道,面向全国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招聘岗位、专
业类别、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学历证、学位证、执业和专业技术资格证、存档卡和存档委托
书、终止或解除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初审。文职人员聘用管理办公室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初
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六条考核评审。应聘对象初审合格后,参加由医院或总后组织的英语、
计算机、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等考试考核。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需组织
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政审和体检。通过考核评审的应聘对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
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有关规定、其他人员参照征兵的条件和办法进行政
审。体检由医院统一组织,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十八条公示。院招聘委员会根据考试、考核、政审、体检等结果,提出
初选人员名单,并通过院办公网站和互联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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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审批。根据公示结果,院招聘委员会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总
后政治部干部部审核。通过审核后,经医院常委会研究批准,下发聘用通知,
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并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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