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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爱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
安全,保障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
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打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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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相适应。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并由本级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乡(镇)由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消防监督治理工作,并同意上级公安消防机
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每年的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组织打算、财政、建设、公安消防机构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消防事业进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打算,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并组织实施;
(三)将消防事业进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使其与经济社会进展
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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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协调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治理、消防组织建设、
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处理等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五)适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评估,对消防工作中有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消防安全培
训;
(二)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对社会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三)负责城镇消防规划的审核,并对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四)对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参加竣工验收;
(五)审查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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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并监督事实上施;
(六)对防火材料、消防器材、设备等消防安全产品的生产、经销、
维修进行监督治理;
(七)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八)进行火灾统计;
(九)调查、认定火灾缘故、事故责任和核定火灾损失,立案侦查
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的消防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
单位的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到:
(一)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二)组织本单位火灾扑救,爱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缘故和
火灾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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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
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义务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
服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按有关规定
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重特大火灾、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事故处
理结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小学及中、高等院校教育内
容。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劳动用工单位将相关消防安全知识列
入职工培训内容。
第十条承包使用和租赁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工作由建筑物的所有
者负责;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与建筑物的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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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订消防安全公约,指导、督促本居
(村)民委员会内居(村)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公约,
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应当做到:
(一)按消防安全要求用电、用火、用气、用油等;
(二)不占用公共消防安全通道,不乱堆放可燃物;
(三)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
(四)成年公民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纳入城镇规划,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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