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部分).pdfVIP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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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临床血液学和体液学部分)--第1页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三级甲等

医院临床实验室考核检查表(临床血液学部

分)

第十五条

1.1不同类型的标本都应有采集说明。

1.1.1血细胞分析标本的采集要求使用EDTA抗凝剂,除少数取静脉

血有困难的患者(如婴儿、大面积烧伤或需频繁采血进行检查的患者)

外,尽可能使用静脉穿刺方式采集标本;标本的采集可参考NCCLS

H3-A2文件《诊断用血标本的静脉穿刺采集程序》。

1.1.2血液凝固试验标本的采集要求使用枸橼酸钠抗凝剂;血液与抗

凝剂的体积比一般为9∶1,当标本的HCT0.55时,应对血液与抗凝

剂的体积比进行调整;应规定标本运送的温度条件和送达时间。标

本应在实验室规定的时间内离心并分离血浆;若标本不能在4小时

之内检测,应分离出血浆并转移至洁净干燥的合乎要求的试管中加盖

保存于2-8℃。当天不能检测的样本应在-20℃条件下保存,两周内

完成检测;-70℃条件下标本的保存期限可达6个月。

1.1.3用于检查疟原虫的静脉血标本应在采集后一小时内制备血液涂

片,若超过1小时,应在报告单上标明制备时间。

1.1.4由临床工作人员负责采集的特殊标本不要求实验室提供详细的

采集说明,如骨髓标本的采集,但实验室应提供相关技术要求,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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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标本和运输条件的要求等。

1.2实验室应根据实验项目制定合格标本的条件,明确列出不合格标

本的类型(如有凝块、采集量不足、肉眼观察有溶血的标本等)和拒

收措施。

1.3对不合格标本率进行统计、原因分析并与临床科室联系。

第十六条

2.1对于溶血标本,最好重新采集标本,否则报告中应注明标本溶血。

检验报告中应使用推荐的测量单位,例如:白细胞绝对计数的单位

为×109/L,监测口服抗凝治疗时,凝血酶原时间(PT)的报告方式

应使用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2.2实验室应对危及生命的异常检验结果建立危急值报告标准,应与

临床科室合作制定相应的危急值报告程序。患者检验结果的危急值应

立即通知临床主管医生并请其复述报告结果,实验室应做好相应记

录,内容包括:结果、接收人、报告人、报告日期和时间以及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

血液学检查部门应制定如下标准/程序并形成文件(不仅限于如下标

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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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细胞分析的显微镜复检标准(检测结果出现异常计数、警示标志、

异常散点图等情况时结果的确认方法和程序);

-血涂片制备和检查的书面程序/过程;

-对患者血液检查和凝固试验的标本进行重复检验的标准及程序;

-血液计数结果超出仪器线性范围时应规定识别和解决方法(如对血

样进行适当稀释和重复检验);

-对于检测样本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如有核红细胞、红细胞凝集、小

红细胞、红细胞有内容物或疟原虫、血小板凝块、巨型血小板等)时,

对仪器检测结果可靠性的判定和纠正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4.1血液分析仪、血凝仪的试剂、校准品、消耗品宜配套使用;使用

非配套分析系统的实验室应按照NCCLS-EP9的要求与配套分析系统

的结果进行比对,以验证分析系统的有效性。

4.2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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